中华石化网讯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通知指出,自2012年度起,对中央企业陆续开展国有资本收益预交工作,中石油、中石化等7家央企将先行预交资本收益。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制度,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效率,自2012年度起,对中央企业陆续开展国有资本收益预交工作。先行组织开展资本收益预交的7家企业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预交企业预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
通知要求,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报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将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书面征求国资委意见,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再由股东会对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通知还强调,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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