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印日吡啶倾销成立

   2013-05-30 中华石化网商务部

98

中华石化网讯 业内关注已久的吡啶反倾销调查有了结果。5月28日商务部网站发布公告称,初裁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称,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6%至57.4%;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7.9%。2012年8月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太阳”,000525.SZ)、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对印度公司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按24.6%比率征收保证金,其他印度公司按57.4%征收;日本公司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按47.9%征收,株式会社大赛璐按47.9%征收。

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虫剂、杀菌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石化信息,弘扬石化精神,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