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印日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3-05-28 中华石化网上海证券报

52

中华石化网讯 商务部27日发布2013年第30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6%至57.4%;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应国内吡啶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子午轮胎工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还可以作为特殊溶剂。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在医药领域可以用于生产抗肿瘤药、神经类药物和其他药物等。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石化信息,弘扬石化精神,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