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讯 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已于2011年发布公告,对于重复性使用的塑料类水壶、一次使用的塑料类食品器具等食品容器,要求标示相关事项。
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台湾地区决定进一步扩大实施标示对象,"行政院卫生署"于2013年6月10日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号公告,未来对于重复性使用的塑料类盘、碗及碟等三类食品容器,应依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8条规定进行产品标示。而标示内容应包括品名、材质名称、耐热温度、原产地、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制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项或微波等其它警语、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等项目。并且将于一年后强制执行。
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食品容器标示违反规范者,应通知业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者,将没收销毁;"中央"主管机关可公告禁止其制造、贩卖或输入、输出;同时将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还可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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