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讯 环保部日前制定并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明确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
环保部表示,报告表中要列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或其特征化学污染物,包括氰化物及汞、镉、铬、铅等重金属,向大气、水体、土壤及污水处理厂释放量的详细计算过程及核算依据。特征化学污染物是指生产或使用某种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时所产生的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如氰化物、重金属(汞、镉、铬、铅等)、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不包括反映化学污染物的一些综合性的指标如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也不包括悬浮颗粒物、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物理性污染物和细菌病毒类等生物性污染物。
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要求,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包括减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工艺调整措施、污染防治计划、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能力建设方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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