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抽采利用补贴标准提高

   2013-09-23 中华石化网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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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石化网讯 2012年,全国发生煤矿瓦斯事故72起、死亡350人,比2005年分别下降83%、84%;煤矿瓦斯抽采量114亿立方米、利用量38亿立方米,比2005年分别增长4倍和5倍;地面煤层气开发从零起步,累计施工煤层气井13000余口,形成产能70亿立方米/年,2012年产量27亿立方米,利用量20亿立方米。

为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税费政策扶持,完善煤层气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加强开发利用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组织领导。

对于意见出台的背景,国家能源局认为,当前一些制约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井下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瓦斯防治成本持续上升,治理难度越来越大。二是随着物价上涨及生产材料、人工等费用快速增长,现有扶持政策激励效应日益降低,煤层气产销价格倒挂现象突出,即使享受财政补贴,煤层气企业仍无法盈利。三是煤炭和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不健全,矿业权交叉重叠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一些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与煤炭开采缺乏沟通协调,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四是低阶煤、深部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难以满足大规模开发需要。

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将保护层开采配套工程、井下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煤矿安全改造投资支持范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纳入煤炭产业升级改造投资支持范围,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纳入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投资支持范围;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

在税费政策扶持方面: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抓紧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完善煤层气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方面:各地要严格落实放开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厂价格政策,销售价格按不低于同等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全部收购;完善煤层气发电价格政策。

意见要求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增设一批煤层气矿业权,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优先配置给有开发实力的煤层气和煤炭企业。

国家能源局表示,我国将建立煤层气勘查开采约束机制,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建立煤层气规模化开发机制,统筹规划建设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区块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支持大型煤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推进中小煤矿联合建设瓦斯集输管网,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规模化开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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