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讯 印度尼西亚政府将严厉实施2009年关于矿物和煤矿的第4号法令的规定,于明年禁止持有工作合同的矿业公司出口提纯物。
印尼矿物与能源部煤炭与矿物局长谭林·西伊德(ThamrinSihite)前日在雅加达称,政府不容许任何矿物企业违反上述法令规定的行为。“自2014年起,持有工作合同的矿业公司必须在国内把矿产加工成金属。”他这么说。
谭林续说,矿物与能源部与财政部、贸易部、工业部等有关连部门取得一致,在重新谈判延长合同时,包括要列入精炼义务。
根据2009年第4号第170条的规定,持有工作合同企业并已生产的,最迟于2014年1月12日必须把开采的矿产精炼。
上述规定将使持有工作合同的大型矿产企业,如自由港印尼公司(FreeportIndonesia)和纽蒙特矿业公司(NewmontNusaTenggara)必须把开采的黄金、铜、银在国内精炼。
这一向以来,这些公司的生产过程限于加工提纯的过程,未制成金属。在实行精炼义务当中,矿业公司能与其它公司进行合作。
鉴于实行精炼义务仅剩下几个月时间,可能政府还允许已承诺把提纯的矿物在国内精炼的矿业公司暂可以出口。
该项承诺是以精炼厂建设正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已进行奠基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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