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丙烯酸酯反倾销或终止

   2013-10-10 中华石化网国际经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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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石化网讯 10月8日,中国商务部在官网发布消息称,一旦没有中国企业提出复审申请,就可能会在2014年4月9日终止实施对马来西亚等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举措。

丙烯酸酯在工业上应用广泛,主要用作涂料、胶粘剂、腈纶纤维改性、塑料改性、皮革加工等。可查资料显示,自本世纪初开始,中国就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东南亚等国的丙烯酸酯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比如,海关总署的资料显示,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4月9日起,中国调整了反倾销举措,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和2005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但2009年4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丙烯酸脂,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昨日再次介绍,上述针对东南亚三国的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4月9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4月9日到期。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此,商务部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其中,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4月9日起终止实施。”商务部称。

截至发稿,尚未有企业对商务部的公告发起附议。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来看,中国的丙烯酸酯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或不再完全需要依赖国外的进口产品。

事实上,《中国化工报》曾预计,到2012年底,中国就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粗丙烯酸和丙烯酸酯生产国,并由丙烯酸净进口国变为净出口国。同时,中石化、卫星石化(002648,股吧)等公司也将成为市场中重要的供应商。

“就整个化工行业看,中国还会进一步发展,虽然未来的增长速度可能不会有前几年这么快。”阿克苏诺贝尔负责专业化学品业务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富唯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也坦言,“而且,一旦中国具备低原料价格优势,如用成本更低的页岩气炼制化工产品,那么,中国的发展速度还会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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