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能源产业的政策性金融组织,优化配置政策性金融资源。第一,发挥政策性银行的政策优势。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政策性银行是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我们要利用现有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优势,来强化对新能源产业的资金支持,帮助相关市场体制的形成。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业务优势,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信贷支持,以弥补新能源基础项目长期建设过程中信贷缺位的问题。政策性银行一方面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性优惠贷款、对商业银行进行政策性担保等措施,将资金引向技术可行和有市场前景的新能源产业项目上。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还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国家开发银行可以通过开发性金融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新能源产业发展。开发性金融是国家金融,其目标是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由于政策性银行具有中长期融资的优势和特点,其积极介入新能源产业,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发展新能源、缓解能源短缺和环境压力发挥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在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信号失灵的情况下,开发性金融通过构造融资平台,将融资优势与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引导商业金融的资金投入,能解决新能源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第二,创建政策性投资开发专业公司。这种政策性投资开发专业公司,以政府性资金为主,但股权宜多元化,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尽快探索建立中央、地方或跨地区的新能源产业投资专项资金及其相关的政策性投资管理机构,即新能源产业投资开发公司。政府控股的中国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或地方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这类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或通过财政筹集,最好以“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当然也可以按政府、企业或民间参股的情况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这类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核心,以科技为支撑,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因势利导,快速构建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网络体系,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新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创建政策性担保或保险公司。这类公司的作用主要在于为上述领域的投资提供风险担保,吸引盈利性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并从经营管理中分得利润,由政策性担保或保险公司为新能源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融通时的信用担保。新能源担保机构在国家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下,吸引大商业银行、大公司、大财团的资金支持,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担保机构,不断充实新能源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充分发挥其担保职能,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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