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讯 农药再评价登记是指运用最新的科学评价技术和方法,对已批准登记并生产、使用的农药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系统重新评价,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与各项安全标准的需要。建立农药再评审制度是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加强农药管理的通行做法。
我国自1982年建立农药登记管理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截至2012年12月31日,农药登记产品29631个,正式登记产品27784个,临时登记产品1348个。由于我国现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还未建立常态化农药退出机制,多数农药产品仅需按期续展,产品可以无限期生产、使用,很难主动退出。
现有登记产品中大量持续使用,残留超标、环境蓄积、抗性发展等问题尤其突出;部分登记的产品,各项资料缺失,且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安全性评价;已登记农药产品在生产使用中暴露出的问题,给农业生产、农药市场监管带来巨大压力,也给农药安全管理埋下巨大风险隐患。
再评价登记的物质基础
我国常年生产、使用的大宗农药品种300多个,年使用量在50万吨,全年生产量300万吨以上,出口数量达到160万吨。因此,现有农药产量完全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作为全球第一大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对已登记的农药进行更加严格、安全的管理,不仅对我国农业生产、粮食安全没有不利影响,而且能大大减少农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的负面压力。
再评价登记的技术支持
我国1982年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3次修改,增加并提高了与食品和环境安全等方面相关的毒理学、环境、残留等方面的评价标准和技术指标。同时,作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主席国,我国参与了国际农药残留标准制定,跟踪国际农药残留变化动态,熟悉了农药残留标准体系。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农药全球联合评审,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展了双边和多遍农药登记合作,提升了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水平。
再评价登记的法规支持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强化了登记后农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监测与评价。使相应农药登记证的撤销和变更有法可依。
此外,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已经开展并制定了农药再登记的管理和制度要求,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经验。美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泰国等都根据本国农药管理情况,制定了相关制度要求,在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淘汰落后农药品种、产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具体目标
通过对生产上多年使用的登记产品进行系统再评价,淘汰一批安全风险高、效果、效益差的品种、产品,确保农业、林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人畜安全。计划于2014-2016年,每年选择10-20个登记时间长、用量较大的品种开展再登记评价。并充分发挥现有技术储备优势,将风险分析控制、作物群组化管理理念引入再评价登记管理工作中,引导申请企业转变登记管理理念和行为。同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规范。
未来重点工作
首先收集美国、欧盟等国家再登记工作相关内容,了解其在再评价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式。系统梳理我国已登记品种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在农药管理办法中完善农药再评价登记政策规定。
其次,启动我国农药安全事故监测运行工作,组织开展已登记农药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跟踪监测;运用网上平台开展农药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分析。
根据我国农药品种登记情况,拟定已登记农药品种常规再评价进程规划,根据日常安全性监测、评委会意见,开展潜在风险品种预警、再评价启动工作。
农业部还将开展临时、正式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潜在风险农药品种情况汇总工作。提出需要关注或存在风险的品种、产品,做好监测,并提出相关品种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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