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联合会化解产能过剩专题报告之六:纯碱行业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2014-01-02 中华石化网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479

导语:石化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工作作为2013年石化联合会的重点工作之一,得到了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联合会工作组通过实地调研分析、与企业深入交流,对行业进行把脉会诊,近日完成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专题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已将炼油、氮肥、磷铵、氯碱、纯碱、电石、甲醇、氟硅八大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的对策建议上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抄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本网将对专题研究报告进行系列报道。

纯碱行业产能过剩分析与对策建议

纯碱学名碳酸钠(Na2CO3),又称苏打,是重要的基础化学原料。纯碱工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广泛应用于玻璃工业、化工制品、洗涤剂、氧化铝等行业。近年来,房地产业、平板玻璃等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极大的拉动了纯碱需求,推动国内纯碱产能、产量迅速增长。自2003年起,我国纯碱产能和产量便稳居世界首位,出口量仅次于美国,位居第二。2012年,国内纯碱产能约占世界总产能的45%,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42%。

一、行业发展现状

(一)生产情况

近十年来,国内纯碱产能、产量持续高速增长:2002年,纯碱产能只有1100万吨/年,2012年已达到2870万吨/年,年均增速为10%。其中,联碱法产能为1440万吨,占总能力的50%;氨碱法产能为1250万吨/年,占44%;天然碱法产能为180万吨,占6%。据中国纯碱工业协会统计,2012年的纯碱产量为2401万吨,比2002年增长1390万吨,年均增速为9%。其中,联碱法产量为1202万吨,占总产量的50%;氨碱法产量为1032万吨,占43%;天然碱法产量为167万吨,占7%。

(二)消费情况

近年来,在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带动下,国内玻璃工业蓬勃发展,拉动了纯碱的消费增长。2002年-2012年,国内纯碱消费量平均每年增长130万吨,年均增速为9.2%。目前,国内纯碱产量的48%用于生产平板玻璃和日用玻璃,20%用于生产无机盐产品,5%用于生产合成洗衣粉,2%用于生产氧化铝,7%用于出口,其余18%用于生产其他工业产品和库存。

(三)企业组织结构和产能分布情况

目前,我国纯碱生产企业有44家(生产装置为53套),占世界纯碱企业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氨碱企业12家,联碱企业31家,天然碱企业1家。国内纯碱企业平均规模偏小且两极分化严重:最大企业的规模为300万吨/年,最小仅为3万吨/年,平均规模约为65万吨/年;产能在6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有19家,占总产能的79%;30-60万吨/年之间的企业有9家,占总产能的13%;小于30万吨/年的企业有16家,仅占总产能的8%。

国内纯碱企业分布在22个省级行政区,基本覆盖了全国消费市场。其中,纯碱产能前五位的省份分别是山东、江苏、河南、河北和青海,合计占国内总产能的64.6%。

(四)工艺装备情况

国内纯碱生产工艺有氨碱法、联碱法和天然碱法三种。其中,氨碱法是传统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好、单位产能投资少,但是废渣产生量大且难以处理,只能长期堆存;联碱法是我国独有的生产工艺,具有废渣产生量少、资源利用效率高等优势,但是需要配套建设合成氨装置,投资大,且联碱企业大部分由小化肥厂改造而来,存在着技术和管理薄弱、消耗高等问题;天然碱法具有成本低、无污染等优势,但是生产受到资源分布的制约,国内仅有1家企业采用该工艺。

近年来,我国纯碱企业大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动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研发出新型变换气制碱工艺、不冷式碳化工艺、三聚氰胺尾气制碱工艺、盐碱钙循环制碱工艺等新工艺;涌现出干法加灰技术、真空蒸馏技术、氨碱白泥脱硫技术、电石渣精制盐水技术、离心机用于重碱二次过滤技术、烟道气回收利用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出65m2水平带式滤碱机、650m3CO2螺杆压缩机、粉体流凉碱机等先进装备,推动纯碱行业向大型化、自动化、高效化方向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产能过剩严重,已明显产大于销

2008年以前,纯碱行业的开工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2008年之后,受金融危机和产能高速扩张的双重影响,行业开工率下降了10几个百分点,2012年只有83%。目前,国内仍有大量在建和规划纯碱产能:在建项目有11个,产能合计625万吨,预计将在未来两年全部建成投产;规划项目有10个,产能为740万吨。如果不出台严格的调控措施,预计到2015年,纯碱产能将达到3495万吨/年甚至更多,而需求只能保持在2500万吨左右,届时产能将过剩1000万吨,开工率只有71%,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亏损面扩大,已威胁到产业安全

受产能过剩、市场不景气的影响,纯碱行业的亏损面持续扩大。2012年,83%的氨碱企业亏损,亏损额达到19.74亿元;54.8%联碱企业亏损,亏损额为11.8亿元。盈亏相抵后,全行业共亏损20亿元。进入2013年,纯碱市场行情仍未好转,企业亏损面持续扩大。截至2013年6月,纯碱行业已连续亏损18个月,85%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比2012年增加24个百分点。盈亏相抵后,行业亏损额达到15.8亿元。预计下半年,困难局面仍难以改变,长此以往,将有大批纯碱企业被迫减产或停产,严重威胁纯碱产业安全。

(三)废液、废渣的处理严重制约氨碱企业的发展

氨碱法每生产1吨纯碱,就会产生约10立方米的废液和300公斤的废渣。目前,国际上大多数纯碱企业处理氨碱废液主要依靠排海,处理氨碱废渣主要依靠堆存。随着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东部沿海地区留给氨碱企业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若不能转变发展方式、减少污染排放和堆存,氨碱企业的生存必将面临环境保护的严重制约。

三、产能过剩的原因分析

(一)过度追求经济增长

为了拉动GDP和就业,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动用行政权力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干预,导致一些不具备资源、能源、市场等基本要素的项目盲目上马;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纯碱行业准入条件》,致使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顺利通过核准备案和环评。

(二)部分企业以占有资源为目的

不少企业迎合地方“想获得资源就必须在本地建设大项目”的规定,以占有资源为目的,在当地进行投资。2007年以后很多纯碱项目都是以占有煤矿、盐矿、盐湖等资源为目的,谋求更大的长期利益。

(三)一些企业过高估计自身的竞争优势

东部企业认为自己距离市场近,忽视了能源价格高,财务费用高等问题;西部企业过于强调资源和成本优势,忽视了距离市场远、运输和销售费用高、运力紧张等问题。新建企业认为自己有资源、规模大、设备技术新,竞争优势强,尽管能力已经过剩,尽管老企业财务费用低、靠近市场、有其固有的优势,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鹿死谁手还有待观察。他们对市场竞争充满生存自信:“要死,肯定不是我。”

(四)产能退出机制不完善

一是地方政府为了GDP、税收和就业不愿意企业退出;二是银行为规避呆账、死账等责任,尽力不让企业退出;三是存在职工安置等许多困难且没有政策扶持,不到万不得已企业不想也不能退出。

(五)国家主管部门缺乏检查与奖惩手段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纯碱行业准入条件》等产业政策,针对性强,要求明确、具体,若认真执行将会在遏制行业盲目扩张、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政策虽好,监管却没有落实到位,导致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四、化解产能过剩的建议

(一)建议五年内不再核准、备案纯碱新建项目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纯碱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对于纯碱新建项目,银行一律不提供贷款。

(二)对纯碱企业实施准入公告管理

由于《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在产业政策中的地位不明确,导致地方政府的执行力不强,甚至出现消极对待、保护违规企业的情况。因此,建议把纯碱企业纳入公告管理,以落实《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三)落实已发布法规,建立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对纯碱企业进行能耗、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检查,按《纯碱行业准入条件》、《纯碱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纯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建议通过产能置换、政府赎买等方式推动其退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四)统筹考虑放权与监管职能

在监管不健全不到位的前提下,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纯碱新建项目的环评、立项权的下放与监管到位统一起来,防止过剩局面继续恶化。

(五)引导企业实施重组整合

企业重组和整合具有多重优势。既有利于实现集中采购、增加采购价格的话语权,也有利于销售和运输等环节的优化,节省费用。更为重要的是能够通过重组和整合,优化掉落后产能,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恶性竞争。鉴于纯碱行业已出现全面过剰,企业均存在一定困难,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导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中国纯碱工业协会

  联合会产业发展部

石化联合会化解产能过剩专题报告之五:磷铵行业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石化联合会化解产能过剩专题报告之四:氮肥行业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石化联合会化解产能过剩专题报告之三:电石行业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石化联合会化解产能过剩专题报告之二:氯碱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建议

石化联合会化解产能过剩专题报告之一:我国炼油行业现状及发展建议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石化信息,弘扬石化精神,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