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1-05-13 石化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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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发〔2008〕21号
           关于评选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石油和化学工业管理部门、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省级石油和化学工业控股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石油和化学工业管理部门:
长期以来,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促进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展示石油和化工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振奋精神,开拓创新,努力形成比学赶超和争创一流的工作氛围,促进石油和化学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决定,2008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石油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包括所属厂(矿)、处室、车间和班组。
  2、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石油和化工企业的在职职工。
  3、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石油和化工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在职职工。
石油和化工中央企业、各级石油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开创石油和化工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为促进本单位或本地区发展、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勤政廉政;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素质良好。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重视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积极构建和谐厂(矿)区;
  2、经济效益居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前列;
  3、在企业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4、在科技创新、质量标准化、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居全国领先水平;
  5、注重培养和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成绩突出。
  (二)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石油和化工行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努力钻研技术,勤奋工作,连年取得优异成绩,为石油和化学工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在开展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石油和化工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4、在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坚持诚信经营,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建设节能、环保、安全、高效厂(矿),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厂(矿)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成绩突出;
6、在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至7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以政治表现、工作实际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先进集体评选比例:车间、班组不少于6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7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
  (四)推荐的先进集体为法人单位的,推荐的先进个人为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负责人还须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
  四、评选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由省级人事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二)推荐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报送《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3、4),一式五份,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www.cpcia.org.cn)下载。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时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推荐材料请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至7个工作日。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联合组成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人事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与石油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评选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选实施方案,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实施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选表彰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石油和化工行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凝聚行业力量,鼓舞广大干部职工士气,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全行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要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和激励作用。

  联 系 人:张冬梅、阮新、吴国智、叶皓
  联系电话:010-84885821
  传 真:010-84885029
  电子邮箱:yeh@cpci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附件:
  1、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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