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讯 发达国家通常从两个层面讨论石油(含天然气,下同)经营管理:国家层面是将资源转化成公众的、长远的、可持续的利益;企业层面是从资源中获取最大的净现值,二者目的是有差别的。当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使后者服从前者。显而易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这个“有形的手”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
在我国,政府的“石油主管部门”频繁变动;新部门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对石油业缺少系统深入的调研……使“有形的手”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当前,我国急需一个符合国情的石油发展战略,这个战略要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目标明确,阶段清晰,工作对象(含常规与非常规油气)主次分明。这个战略是石油上游业深化改革“顶层设计”的基础。
众所周知,改革是解放生产力。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与此相应,保驾护航的法制建设也必须与时俱进,边实践边总结,形成符合石油上游业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
在我国,石油是“特定矿种”,实行“一级管理”。然而,我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应法规,立足于矿产资源的共性,重点调整的是勘查阶段的各种关系,但对石油这类流体矿产,尤其是进入开采阶段之后,调控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国际上成功做法,既有矿法,又出台石油法,相互补充,强化对战略资源的管理。
我国的石油资源具有“总量不少,人均占有不多,富集高产不多”的特点。当前,我国油气田标定的最终采收率不算高,而单位GDP的能耗却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因此,节约合理利用石油资源,既有必要,又有可能,是基本国策之一。要努力提高采收率、商品率和利用效率,要严把储量审定、价值评估、储量核销和油气田废弃等关键环节,规范矿权转让和储量交易,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贪腐现象滋生。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方面阐述不够,缺乏可操作的条款。
石油勘探开发是大规模改造自然活动,没有强烈的环保意识,就会给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难以弥补的破坏。随着“低品位”油气日益成为重要的工作对象,“多打井,打水平井和大型水力压裂”的通行做法对自然界的影响更为明显。为此,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
新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国家为高效利用石油资源,对各类投资者实行“资源开放”,降低进入本土石油上游业的“门槛”是必须的。为了保持良好的矿业秩序,避免“一放就乱”,授予矿业权似仍以“一级管理”为宜。为了安全生产,节约合理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对作业者的从业资质必须有更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检验。在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监管时,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改变“监管乏力”的局面。
能源法是一门新的法学学科,是在能源成为当前政治、经济重大问题背景下产生的。为了采取更科学的措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紧密结合,形成了许多新的理论、方法,以及许多技术规范,如原石油工业部制定的《勘探工作条例》、《油田开发管理纲要》,都是能源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法律法规中如果缺少了这些,必然会陷于空泛而无可操作性。
在“依法治矿”实践中,人们深切地感受到“政出多门”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严格执法的最大阻力,有时它们还是阻滞新法出台的重要因素。新时期,务必用法律手段医治这一顽疾。首先,用法律明确界定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责任;其次,要真正做到“违法必究”,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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