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晚从大连市发改委价格处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适当降低汽油价格。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由5200元调整为4980元,每吨下调220元。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油价格按下调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油零售基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下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下调。
据记者了解,此次汽油价格是在2005年5月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续4次上调之后的首次下调。
--来源: 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