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谈汽车零部件反垄断案调查始末

   2014-08-22 中华石化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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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反垄断大案的调查是如何开展的?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反垄断调查二处副处长吴东美。

  主动自首

  我国对上述12家企业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始于今年4月,而日本的反垄断机构早在2010年和2011年就对这些企业进行了相关调查。其后,这些企业还向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实施较早、执法活跃、规定严格的反垄断机构自首。

  企业之所以会自首,是因为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近年来,发展改革委陆续查处了液晶面板、奶粉、白酒等反垄断案件。

  2014年3月,发展改革委反垄断调查人员因其他反垄断案件到日立中国进行突袭调查。调查人员向日立中国宣传和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4月2日,日立主动向发展改革委自首,报告了与相关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随后,不二越等企业纷纷自首。

  展开调查

  根据掌握的线索,发展改革委向相关企业发送调查询问问题清单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清单,要求其回答问题,提供原始 的工作笔记、会议记录、电子邮件等。同时,发展改革委将直接参与价格协商的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请到发展改革委进行询问,以便将协商的时间和地点、协商的产 品、具体形式、报价、持续时间等调查清楚。

  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进行反复核对。期间,有的企业当事人或员工,会以时间过去太久了、记不清了等理由为相关垄断行为推委责任。最终,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这些企业承认了垄断行为。

  发展改革委认定,这些企业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开出罚单

  在日本、美国等国,直接参与上述价格协商行为的工作人员、企业高管要负刑事责任,但我国的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只对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作出规定。因此,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发展改革委此次作出的是行政处罚。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考虑到这两起案件违法时间持续10年以上,多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产生严重危害和影响,因此要从重处罚。同时,对符合反垄 断法宽大条款规定的企业,依法免除或减轻了处罚,做到依法行政、罚过相当、公平公正。

  对于罚款的接收,财政部专门设立了执法账户,境外企业将罚款汇至这一账户,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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