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并于次日以“推动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为题推出解读性文章。
根据上述通知,从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财政部指出,提高成品油税额的同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不变。提高税额的时机选择在油价下行时推出,确保不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约能源和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财政部称,“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是国家及时把握当前较为宽松的能源供需环境和油价持续下跌的有利时机做出的重大决策。”
中宇资讯分析师王金涛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作为税费改革的组成部分,本次消费税改革延续了能源改革基调。不过,本次消费税调整措施偏向保守,其实质内容只是提高了成品油等部分商品的消费税税额,核心部分并未触及,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对象等并未发生变化,税费重复计征的现象仍将存在。
王金涛指出,由于时机尚未成熟,这次改革并未涉及消费税征收环节下移等问题。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这就给一直面临原料不足和质量升级压力的地方炼厂带来更大经营压力。
中宇资讯分析指出,后期随着税费改革的深入,还将有更多的调整举措出台。
事实上,在本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该通知还特别提出,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财政部从2013年3月开始全国政府性基金的清理工作。多年以来由于发改委和财政部部门利益的冲突,价格调节基金的清理和规范一直未得到解决,此前媒体报道多指出,煤炭资源税改革或是彻底废除价格调节基金的突破点。
有关这一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用“有增有减”来概括这次成品油税费的调整。
同时,此次改革选择在近期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国内汽、柴油价格可有所降低的时机,因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与应降价金额相当,国内油价不会上涨,也不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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