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价信号初步形成 全国市场建设存两条路径

   2014-12-09 中华石化网21世纪经济报道

33

核心提示:2014中国碳金融发展报告:碳价信号初步形成 全国市场建设存两条路径利马时间12月6日,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

2014中国碳金融发展报告:

碳价信号初步形成 全国市场建设存两条路径

利马时间12月6日,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在秘鲁利马召开的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0次缔约方大会的“中国角”边会上,发布了《2014年中国碳金融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提出,全国碳市场的构建可存在两条路径:一是自上而下的碳市场;二是自下而上的碳市场。在构建过程中,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理分配、试点碳交易所的转型。

报告认为,应当允许区域碳市场获得一定的自主权限,包括与其他非试点区域的连接,与全国碳市场的逐步连接,配额的自主分配,拍卖资金的灵活应用等。同时,全国7个试点碳交易所转型有两个方向:一是发展为地方拍卖平台,二是转型为碳金融服务机构。

报告认为碳基金体系是中国碳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应当构建多元化的“国家-地方”和“公共-私人”碳基金体系,同时建议建立或将已有国家扶持型基金转型为国家气候基金,并建立地方与国家合作的区域碳基金,并设立周转碳基金;在撬动私人资本方面,建议成立政府引导碳基金,该基金作为连接碳市场与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充分发挥公共资金的引导作用,同时可以设立技术碳基金和行业碳基金,丰富碳基金体系的功能。

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遥说,碳市场发展还很不成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但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也未建立碳金融监管体系。无论是从碳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经济部门和市场稳健发展还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碳金融监管必须能够保证有效的交易和定价机制、避免欺诈和价格操纵、平衡信息透明度及保密程度。

碳价信号初步形成

报告总结试点碳市场运行一年情况后认为,碳市场规模和价格区间已经形成,但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

经过一年的运行,各试点地区二级市场已初具规模,市场整体价格波动幅度基本处于20元/吨到90元/吨之间,这对未来全国碳市场的价格波动区间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但是,流动性严重不足的问题,也同时影响到碳价的准确性。

自启动之日至2014年8月22日,各试点地区的交易量总计不足1300万吨,交易额总计不足人民币5亿元。这尚比不上欧洲碳市场高峰时期一天的交易量。市场的流动性是由机制设计、产品、参与主体风险偏好,以及其他制度约束等因素决定的。

目前各地区的配额属于地方“粮票”,总量大小和配额发放松紧直接影响该地区的交易活跃度。市场上交易品种单一,仅限于配额现货。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截至8月22日,CCER尚未投放市场。各试点地区限制了抵消比例,预计CCER交易量非常有限。市场参与者多集中于控排企业,控排企业属于实体产业,碳资产意识十分有限,对交易的接受度较低;而由于会计记账、发票开具、税收类别等未明确,控排企业相关负责人面临繁琐的内部沟通与审批流程,限制了其参与交易的积极性。

虽然试点地区基本均已对投资机构开放,但碳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微弱的流动性导致投资机构保持观望态度。除了率先引入个人投资者,深圳近期成功引入境外投资机构,但深圳在试点地区中市场总量最小,恐难以大规模地提高交易量。而受制于证监会的“37/38号文”,碳交易平台采用了限制市场交易活跃度的“T+3/5”交易模式。

不过也能看到,经过一年的交易,碳价信号已经初步形成。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功能是释放碳价格信号,反映碳减排成本。各试点地区价格比较悬殊,截至2014年8月22日,市场价格最高达到130.9元/吨(深圳),最低为20.74元/吨(天津),成交均价最高为70.2元/吨(深圳),最低为29.6元/吨(天津)。从价格波动上来看,深圳波动幅度最大,达到+80%~-62%,上海和北京市场波动幅度相对较小。

各试点省市基本将履约期设定在每年6或7月份,2014年履约前最后一个月的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除天津之外均超过了65%,这说明大部分交易集中发生在最后一个月,以履约为主要目的,交易集中度过高,市场有效性不足,难以形成公允的价格。

由于碳市场参与主体为控排企业,因此企业的交易能力直接影响了市场情况。报告发现,目前企业主体已经感受减排压力,但碳资产管理意识和能力仍有待提高。

企业参与二级市场存在障碍

报告以广东省碳交易试点为例,分析了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现状和挑战。报告发现,国有企业占比是影响市场结构的显著因素。

广东碳市场的重要特征是排放密集型国有企业占据市场的核心地位,仅电力行业排放即占到了总排放的一半以上。根据调研发现,国有企业在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的意愿明显不同。国有企业普遍将参与一级市场有偿分配活动视为政治义务,而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活动缺乏积极性。由于国有企业在广东碳市场的主导地位,其风险偏好显著影响到了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

在调研中发现,控排企业参与二级市场存在四点障碍。一是担心未来配额不足,希望留存配额。二是普遍未建立完善的碳管理体系。三是缺少专业性人才。四是政策不稳定,使得参与市场的风险较大。

同时,分配方法也影响着企业参与碳市场。其中,历史法在具体实行中遭遇更多问题。

由于数据条件约束,广东被调研企业实际上仍然以历史法为主,这些企业普遍反映采用历史法导致配额分配过少,其主要原因有三类。

一种情况是行业景气发生结构性变化。在基准年2010-2012年之间,钢铁和水泥行业较为萧条,停产停工现象较为突出,而电力行业恰恰相反,处于满负荷运行阶段。因此导致钢铁和水泥行业配额分配较紧,电力行业分配较松。当前,钢铁与水泥行业处于利润较低甚至亏损阶段,无法承担较高的履约成本。

另一方面,早期减排行动未被考虑其中。被调研的许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已经进行了较多的节能改造活动,进一步减排的空间相对较小,成本较高。这些早期的贡献并未在配额分配方案中考虑,使其获得较少的配额。此外,一些环保类项目能耗较高,导致当前排放增加,与碳减排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也制造了一定的不公平性。

第三,企业检修、事故意外等突发情况未被考虑。大部分生产型企业每2-3年进行一次大规模检修,检修时间1-3个月不等。而采用历史法计算平均值时,并未将其剔除,使得配额分配过少。

同时,报告也尝试分析了碳市场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通过调研发现,由于无法有效传递碳成本,广东碳市场的企业竞争力受到了明显的影响。

其中,电力行业尽管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好的支付能力,但未来几年的发电量预期不乐观,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水泥和钢铁行业处于不景气周期,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由于其为高排放行业,碳成本极大的影响到了其现金流。石化行业净利润率6.6%,经营状况尚可,没有明显表现出对竞争力的担忧。钢铁和水泥作为竞争性行业表现出对公平性的极大担忧。由于其他地区并未实现碳交易,或者碳价格较低,导致本地区企业承受了额外成本,该成本无法转移到下游。个别外资企业表示在各种成本上升的情况下,有可能考虑搬迁。电力和石化行业由于垄断优势,其竞争力受到较小的影响。

要关注市场链接风险

通过风险识别,报告指出在试点和全国市场的设计过程中,需注重配额供给、履约目标实现和市场链接等各类风险。

首先是配额供给风险。实践证明,配额过度分配或是分配不足都会打击市场信心。此外,部分金融市场参与者担心如果未来衍生品的数量迅速增长,以至于金融合约数量超过了发放的配额数量的总和也会对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也要关注履约目标是否偏离。

碳市场设计的初衷是应对气候变化,高效的实现经济体的节能减排目标。因此,对于市场主要参与者,即需要履行减排目标的企业、投资者、金融工具的设计者而言,碳市场发展与节能减排总体目标之间的关联度尤为重要。任何来自碳市场的微观市场行为以及宏观发展上与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背道而驰的评价都有可能对市场长期、有序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市场链接过程中同样风险。分散发展的市场不可避免的要面临各市场之间缺乏联系的问题,这也被认为是限制市场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分散交易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围绕共同的标准发展,以增加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透明度和市场发展的深度。当前,在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阶段,七个区域碳市场在未来将执行怎样的角色值得关注。

未来,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有望随着在国际市场间建立有效链接,以及在各地区、各政府间实现更广泛的注册链接而得到提高,这些链接的容量和有效维护对于市场的有序运作至关重要。

报告分析,在市场供给方面也存在四类风险,需要市场设计和参与者加以考虑。

一是参与主体风险。碳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缺乏有规律性的数据积累和成熟的避险工具,对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同时,对于一个年轻的市场,无论是市场设计者、操作者的经验积累都非常有限,受管制的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也缺乏相应的人才储备和能力准备。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市场操作失误或出现事故的几率较高,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是产品供给风险。目前,全球碳交易包括配额交易和项目信用两种。项目交易包括一级、二级CDM交易和联合履约(JI)交易。CDM和JI二级市场主要是由碳基金的投资行为建立的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在不同机制形成了不同产品的同时,又形成了在交易所等平台上完成的场内交易和交易平台之外的场外交易,且衍生出包括远期、互换、期货、期权等产品,呈现出碳货币证券化和发展为套利交易产品的趋势。

如何衡量这些金融产品的质量将会成为方法和评估技术上的难题,这种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将使碳衍生品交易变得更加不透明,更易于隐藏和传递风险。

三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将很可能是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将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一般情况下,市场围绕着具有较高流动性的交易所运行。这取决于市场本身的商品化程度,参与者的多少,以及产品是否足够丰富,从而使较多的参与者针对丰富的产品寻求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如果市场的发展致使交易工具可替代性低,进而导致流动性分散,则会有损市场信心。低流动性阻碍了参与者自由交易,会给市场和潜在投资者带来风险。

四是信息不对称风险。市场发展有序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者以及公众是否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得对于交易规模、质量、价格等方面信息。在不成熟的碳金融市场,会大量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市场交易一方利用掌握信息的便利条件,使自身获益而使交易另一方受损的风险大量存在。

此外,除了市场发展初期这些有代表性的市场滥用行为,未来还有可能出现的违规操作风险。包括利用碳市场作为工具的严重犯罪行为,比如欺诈、洗钱、为恐怖活动筹资等;以碳市场为目标的盗窃犯罪行为,包括利用网络钓鱼或者黑客攻击登记系统来盗取账户中的配额或减排信用;金融市场违规行为,包括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

全国碳市场应关注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划,将于2014年底出台全国碳市场相关管理办法,其阶段性目标是:2014-2015为准备阶段,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2016-2020为运行完善阶段(第一阶段),全面启动实施和完善碳市场。2020年后为拓展阶段(第二阶段),扩大参与企业范围和交易产品,探索与国际市场连接。建立全国碳市场应当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思路,同时要大力提高排放数据质量。

报告指出,尽管碳试点主要是为全国碳市场提供经验,但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并不意味着区域碳试点以“一刀切”的形式结束,要有效处理好当前试点市场如何与全国碳市场对接的问题,允许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全国碳市场应当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既包含全国性的二级交易市场,也包括区域性的一级市场以及碳金融市场等。地方政府在后者的建设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全国碳市场的构建可存在两条路径。一是自上而下的碳市场。即国家发改委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构建全国性的减排目标体系、履约体系、MRV体系、市场运行体系、监管体系等,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在新的框架下进行市场交易。二是自下而上的碳市场。即允许区域碳市场获得更大的自主权限,包括与其他非试点区域的连接,与全国碳市场的逐步连接,配额的自主分配,拍卖资金的灵活应用等。

报告提出,在构建过程中,要注意两点重要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理分配。配额分配是碳市场的核心问题,事关公平和效率的平衡。由于配额分配极其复杂,各地已经建立了不同的分配方法,并获得了一定经验。未来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的关键是统一分配规则,但同时需赋予地方政府进行配额分配的权利,保持其灵活性。

二是试点碳交易所顺利转型。全国7个试点碳交易所运营形式和股权结构较为复杂,而全国碳市场最多需要两个交易所的支撑即可。这意味着至少5个碳交易所面临转型的问题,转型有两个方向:一是发展为地方拍卖平台,二是转型为碳金融服务机构。必须处理好试点碳交易所的转型成本以及全国碳交易的标准选定等问题。

由此,报告对全国碳市场的建立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是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及效果评估,包括建立顶层设计小组及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安排、加强法律约束力、协同其他政策工具如碳税和节能减排政策、加强碳交易的基础能力建设。

其次,要提高排放数据质量,包括准确性、可靠性和透明度。

第三,要设置富有充足弹性的总量,慎用抵消机制同时防备极端情况。在BAU(情景正常)情况下,要不断收缩市场总量(或增长量),通过创造稀缺性来促进交易。同时,要做好应对经济过热或萧条的防范措施,效仿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式,设立平准基金和建立拍卖规则,有效地应对需求量的大幅波动。

第四,应采取灵活的配额组合分配方法。包括灵活使用免费分配方法如基准线法、逐步推进有偿拍卖。从行业维度来讲,面临外部竞争较小、容易传导成本的行业应较早采用拍卖法,其他行业依据面临的竞争程度可酌情在早期予以免费分配。同时配额发放可偏紧,而政府应留有储备配额。

最后,要运用丰富交易产品、便利交易方式、培养做市商等方式促进二级市场流动性。同时大力发展碳金融,推动标准化工作,包括碳会计标准、碳信息披露等。鼓励各地通过拍卖、财政补贴、社会募集的方式筹集资金,构建地方碳基金体系,同时,地方碳基金可以结合区域特点及其优先发展方向,建立符合地方特色的公私合作平台,确保公共资金可以产生额外的政策效应而降低其挤出效应(即减少私人部门在同一领域的投资),并防止重复投资。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石化精神,传递更多石化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