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正在稳步推进煤炭资源税费改革,自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此外,山东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将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
经国务院批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日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召开全省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会议,深入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稳步推进我省煤炭资源税费改革。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例约为70%。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产品价格偏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粗放型的开采和消费模式,导致资源浪费,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问题比较突出。
山东省是煤炭生产和消耗大省,年产销原煤约1.6亿吨,开采粗放、资源浪费、生态破坏、涉煤收费基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据统计,2013年我省征收煤炭资源税6.28亿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1.22亿元,费重税轻等问题十分突出。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有利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完善资源税制,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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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税政处处长文毅介绍:“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以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为原则,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清理涉煤收费基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取消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二是改革资源税计征方式。作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核心,计征方式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三是调整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将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的同时,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今后,对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上述清费原则处理。”
文毅介绍:“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化税制改革、推进清费立税的重大举措。财税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煤炭企业实地调研,尽快完成涉煤税费负担摸底调查和收入分析测算工作。我省将本着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和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原则,合理拟定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及折算率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时我们将会同发改、物价等部门迅速开展涉煤收费基金清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税费征管,严格减免税政策,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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