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无烟煤等五种燃料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2014-10-10 中华石化网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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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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