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月上旬召开的国家安监总局—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二期示范合作项目现场会上,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提出,要加快修改完善《氯碱行业安全准入标准》,研究制定其他高危化工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严格氯碱等高危化工行业安全准入。
据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秘书长张文雷介绍,该协会已起草了《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从生产企业布局、生产装置及工艺要求和安全设施、液氯储存和运输要求、安全标准化要求以及责任、监督与管理等几个方面对烧碱行业实行安全准入。
张文雷告诉记者,生产企业布局方面,《准入条件》规定,新建烧碱生产企业除必须符合《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外,还应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或专门区域(集聚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并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或专门区域(集聚区)内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原则上要在2015年底前计划或落实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实施退城进园;除按国务院安委办要求禁止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外,其用钢瓶和槽车运输的商品液氯外售量应限制在本企业氯气产能的1/3以内;鼓励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搬迁,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生产装置及工艺要求和安全设施方面,《准入条件》明确,新、改、扩、迁烧碱项目必须全部采用离子膜法生产工艺,现有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除外)于2016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液氯生产推荐采用无氨液化等先进工艺,逐步淘汰氨冷冻盐水液化工艺;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贮罐厂房必须密闭;应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
烧碱控制系统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电解、整流、氯氢处理采用安全互联锁停车系统。电解、氯气干燥压缩装置、液氯贮罐、钢瓶充装、事故氯装置等直接反应排放氯气尾气处理的装置必须配备有害气体监测探头等泄漏自动监控设施。
《准入条件》还规定,新建烧碱生产企业的液氯贮罐区的总贮存量应不大于企业正常3天液氯生产量的总和;液氯贮罐和液氯气瓶的贮存安全应符合GB11984-2008和AQ3014-2008中的有关规定。各省市安监、公安和交通部门对液氯的准购证、运输准运证及运输距离和安全使用上实行严格的安全监控和协查,原则上液氯运输半径不超过500千米;运输液氯的危化品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与国家或各省市的安监应急平台联网。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说,新建烧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底,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此外,《准入条件》还规定,烧碱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扩建烧碱项目要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新建烧碱项目建设和试生产前,应有各省安监部门牵头、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和行业专家等参加的安全设计审查和试生产方案审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总经理黄招有说:“实行行业安全准入,将有利于氯碱企业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更好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促进全行业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