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上调释放两大信号

   2015-02-15 中华石化网中国石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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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4年年底以来,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连续三次上调,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笔者认为,除了与国家财政收

2014年年底以来,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连续三次上调,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笔者认为,除了与国家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外,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调整政策还释放出以下两大经济信号。

能源消费革命思路: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能源革命的内涵进行了梳理,提出以“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应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加强国际合作”为核心的能源革命,不但首次将能源消费革命同能源生产革命一起纳入国家长期战略,而且将其置于“四个革命”之首,提出要“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坚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

这是一个很重大的变化。过去社会共识是,能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动力,必须保障经济增长,所以保障能源供应是能源工作的主旋律。如今,控制能源消费的明确提出,意味着要将经济增长合理控制在能源资源供应条件和环境的要求下。去年11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再次提出“减煤、稳油、增气”的能源结构调整总体思路。

能源消费革命如何实现?首先是要理顺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之间,以及煤炭、石油等传统非清洁能源与天然气、风电等清洁能源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摆脱对煤炭、石油的过度偏重和依赖。在油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外部行政措施干扰,很容易出现石油替代其他能源的现象,最终导致石油对外依存度持续上升,威胁能源安全。

从这个层面讲,当前,为实现能源消费革命,可供选择的手段有以下四种:一是适当控制煤炭、石油等能源价格的过度下跌,但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精神相悖;二是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提供补贴或其他扶持措施,但与当前新能源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不相符;三是采取行政命令,强制社会逐步扩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范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如北京强制执行“煤改气”政策,但这类政策会导致整个社会成本大增,风险较高;四是采取提高税收等措施强有力地抑制不合理消费,这是目前相对合理的政策选择。

能源税制改革方向:鼓励引导环保型消费

能源体制一般是指一定区域内(通常为一个国家)能源行业或能源领域内资源配置的具体方式、市场运行及监管制度模式等各种关系的总和,由能源市场基本制度、能源市场竞争结构、能源市场运行机制、能源市场管理与监管体制这四大基本要素构成。其中,能源市场制度是指为保障能源市场稳定、高效运行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及其制度执行机制,包括作为法律规范的制度、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度、作为技术和产业标准的制度及作为政府导向的产业政策制度等。能源税收制度属于能源市场制度,其调整也是能源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我国现行能源税主要包括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法》中与能源相关的内容。单就能源消费税而言,笔者认为,其征税范围太窄,对能源利用的控制度较低,仅仅是对能源消费中占较低比例的汽油、柴油征税,未将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耗能产品、能源消耗品纳入征收范围。

能源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也不尽合理。1994年,我国对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确定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即直接征收对象为炼油厂和拥有成品油进出口资质的公司。

征收环节设在生产环节,导致消费者对税率的高低变化并不敏感,征收能源消费税也就难以真正发挥出引导环保型消费的作用。而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是对消费行为进行调节,其税额理应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另外,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也是有待商榷的。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计征,即消费税也变成汽油售价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7%)、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等税(费)额要高于理论税(费)额,即出现“税上税”现象。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最近一段时间,国家财政部陆续进行征收范围和税率调整,或许是为下一步调整征税环节提供机遇。征税环节调整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炼油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进而推动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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