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塑料制品法规再升级 输欧企业面临新挑战

   2015-03-20 中华石化网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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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有关食品接触的塑料制品最新法规(EU)2015/174,新规再次对欧盟现行的塑料制品法

近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有关食品接触的塑料制品最新法规(EU)2015/174,新规再次对欧盟现行的塑料制品法规(EU)No 10/2011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6年2月正式生效。据了解,欧盟近年来不断升级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技术贸易法规,将对我出口企业带来长远影响,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塑料制品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出口企业应抓紧构建以“原辅材料采购管理—注塑环节风险控制—出厂安全卫生把关”为重心的质量保障体系,以便能够达到新标准。

欧盟新规屡屡升级

2011年,欧盟发布实施了有关食品接触用的塑料材料和制品法规(EU)No 10/2011,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塑料制品从原材料清单到检测方法都制定了详细条款,此后欧盟对该法规频频更新,截止目前已累计进行了7次法规升级。如2011年欧盟就针对中国和中国香港出口欧盟的密胺和尼龙塑料制品出台了针对性的限制法规(EU)No 284/2011,导致我国相关产品出口严重受阻。此次最新修订的EU 2015/174法规要求,对可作为塑料制品生产原料或添加剂的酒石酸、苯酚等十余种物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限制要求,将对出口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此外,欧盟2014年3月24日发布的(EU)No 202/2011法规也将于2015年3月25日正式实施,该法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新增两种可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的单体;明确了双氰胺单体的特定迁移限量为60毫克/公斤;将原有物质1,3-苯基二甲胺的限制,由单独限制改变为与新增物质间苯二甲基异氰酸酯的共同限制,迁移总量为0.05毫克/公斤等。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EU)No 10/2011法规对于迁移限量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条款的过渡期也将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届时所有出口欧盟的塑料制品都必须按照(EU)No 10/2011所规定的新的检测要求重新测试认证,中国输欧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挑战。

欧盟监管要求更严格

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质量新规实施后,将对我国塑料制品出口带来较大的影响,出口企业面临新的挑战,据统计,欧盟2014年就累计对我国食品接触产品通报184起,其中塑料制品占到86起,达总量的46.7%,而2015年以来,通报也已达27起,其中塑料制品9起。特别是针对甲醛、有害芳香胺、增塑剂等有害成分超过欧盟法规规定的迁移限量要求的通报居高不下,亟需重视,否则极可能引发欧盟出台类似(EU)No 284/2011的针对性法规。为了符合欧盟新规要求,出口塑料制品的质量检测将日趋严格。欧盟口岸对于货物随附的检测报告也有强制性要求,不能提供检测合格报告的货物就可能被欧盟海关拒绝入境,如2015年2月10日,经中国香港出口荷兰的一批密胺餐具就因没有检测分析报告被拒绝入境。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对于DOTP、DPHP等新型增塑剂的监管更加严格,由于欧美对传统的DEHP等增塑剂的管理加强,此类新型增塑剂开始被企业引入塑料制品生产,但根据欧盟法规,除非法规明确许可,否则使用此类增塑剂均会被视为不合格,通报也呈增长趋势,2014年以来已达10起,涉及DOTP、DPHP等多种增塑剂。

良好生产规范是破解欧盟技术壁垒的根本

食品接触产品是宁波的重要出口商品,年均出口额超过5亿美元,而欧盟市场占据近三成。近年来,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频繁制定并更新技术法规及标准,使出口企业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实际上,欧盟对于食品接触材料企业早就实施了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欧盟《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法规(EC)No 2023/2006就明确要求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应该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和自身规模相匹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对于以小微企业为主的我国出口企业在关注国外法规变化的同时,更应勤练内功,构建以“原辅材料采购管理—注塑环节风险控制—出厂安全卫生把关”为重心的质量保障体系,将良好生产规范融合到日常管理上,完善关键原辅材料定点采购制度、定期检测验证制度。同时,企业应建立起具有可追溯性的原辅材料管理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根据国外质量反馈和质量通报的内容定期对供方进行考核及评价,从源头有效防范质量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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