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此次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上海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进一步规范,市场在公共机构节能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发挥。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节能改造的制度。
近年来,上海市、区(县)两级公共机构陆续推进了若干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但在具体项目推进过程中,均是一个项目,一种做法,从前期项目的评估、服务单位的确定、实施方案的选择、节能量的认定等环节均未形成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
针对这些瓶颈性问题,这次出台的办法从项目认定、项目实施、运营管理、节能量认定、资金管理、国资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比如,明确公共机构在实施节能技改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相关预算资金原则上在其能源费用预算中安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样可以尽量利用社会资金,从而减少这方面的财政支出。
此办法还规定,对合同期内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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