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煤制油、伊犁新天煤制气环评被否

   2015-08-03 中华石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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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石化网综合消息 潞安煤制油、伊犁新天煤制气环评被否
   8月3日讯,伊犁新天20亿方煤制气项目和山西潞安煤制油项目环评被否。今年4月,有媒体爆出新天煤制气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开工等情况,再加上这次环保部两项目于同一天被环保部否决,公布的不予通过的文件,潞安煤制油、新天煤制气项目陷入了巨大危机。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指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初见成效,相关各方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仍任重道远,环保部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加强协同配合,把防治措施一项一项落到实处,让蓝天更多,让群众满意。

  环境保护部日前正式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对“伊犁新天20亿方煤制气项目”和“山西潞安煤制油项目”等两项目环评不予批准的通知。

  新天煤制气项目此次环评被否的主要理由有以下6点:

  厂址所在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存在事故情况下废水进入伊犁河的风险。

  项目所在的伊犁新天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尚未设立。

  项目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

  不满足相关排放要求。

  未充分论证取水对伊犁河水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生态、生活、农业用水的影响。

  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相关要求。

  资料显示,伊犁新天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位于新疆伊宁市西北,项目以长焰煤为原料煤和燃料煤,采用碎煤加压气化技术生产天然气,取水来自伊犁河。项目总投资155亿元。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为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煤制油项目位于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新建18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制油。利用潞安集团高硫高灰煤炭资源,采用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和费托合成技术,生产铁基合成油品;以钴基油粗油品(外购)为原料,生产钴基合成油品及化学品。项目总投资239.1亿元。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为北京中环国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附:

  1、关于不予批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2、关于不予批准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关于不予批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环办函[2015]1046号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新天技〔2015〕4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位于伊犁河北侧约14公里的低山丘陵上,与伊犁河存在约480米高差,厂址所在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表为湿陷性黄土,选址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具可行性,存在事故情况下废水进入伊犁河的风险。危废填埋场选址不符合《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所在的伊犁新天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尚未设立,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中“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的要求。

  三、项目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报告书未结合各废水处理单元排水水质和各工艺单元用水需求,论证生化系统深度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和高浓盐水处理系统等单元的运行可靠性。

  四、项目自备热电站设置烟气旁路,不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报告书预测项目运行后硫化氢、氨厂界浓度超标,不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五、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存在问题。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缺乏代表性。报告书未结合伊犁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质现状及取水口下游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充分论证取水对伊犁河水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生态、生活、农业用水的影响。

  六、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环办函[2015]1047号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潞矿办字〔2015〕221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位于辛安泉域重点保护区、王桥镇集中式水源地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上游,且距离较近。厂内部分区域地下水防污能力差,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风险隐患,报告书未充分论证项目地下水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及可靠性。

  二、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大气已无环境容量,报告书提出的区域削减方案不足以支撑该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三、报告书对项目正常工况下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未对项目废水应急排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存在问题。()污染物源强数据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不完善,未充分论证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防护距离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五、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2倍削减替代”的要求,工艺部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使用电力行业指标。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抄送: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环国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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