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石油竞争性环节需要清晰定义

   2015-12-16 中华石化网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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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要真正放开电力石油等竞争性环节,需要对何谓“竞争性环节”给出清晰的、符合市场逻辑的定义,也要推进负面

要真正放开电力石油等竞争性环节,需要对何谓“竞争性环节”给出清晰的、符合市场逻辑的定义,也要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摒弃基于所有制身份带来的市场准入差别。

据新京报报道,13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第十三届中国改革论坛上表示,今年各部门已出台经济体制改革文件100多个,石油天然气、盐业等重要行业改革方案也即将出台,明年电力、石油等竞争性环节将真正放开。而这无疑是对近来登上中国改革舞台的“供给侧变革”具体细节的最新注释之一。

不论是电力、油气等领域改革,还是国企混改、PPP试点等,在过去30多年时间里,其实并未脱离民众视线,但其离跨越改革深水区有不小距离。要知道,早在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就明确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等方向,随后在售电侧明确了输配、配售分离等思路,但10多年过去了,供电侧改革一波三折,售电侧改革则至今未能有效破土动工。油气改革亦然,能源价格改革历经无数次方案调整,但始终未能实现实质性突破。

这次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提出电力、石油等竞争性环节将真正开放,“真正”二字备受关注。要实现真正开放,首先恐怕需要对何谓“竞争性环节”给出清晰的、符合市场逻辑的定义,避免在中石油、中石化等在混改中设定的范围上无突破。

此前很多能源领域企业的混改,在吸引私人资本方面难有成效,源自未有效遵循“开放式商业秩序”,像中石油、中石化等垄断了上游油气供给和整编社会化的加油站等销售环节,只在中间炼油等环节引入私人资本,进而导致相关竞争性环节实际是依附性的,而非开放式商业秩序。国家电网曾试点的上网竞价,同样存在私人资本缺乏真正市场竞争和议价能力等问题。这样再怎么改,都只有“市场化改革”表象。

基于此,需要通过国有资本改革使国企成为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避免过度用战略产业等定位来护卫一些国企的垄断身份:将国企在电力、石油等领域的垄断放置在自然垄断环节,如油气管道、电网基建等具有公共外部性的领域,而要将能源开采、冶炼、销售等环节真正置于完全市场化竞争之中,让任何所有制的企业基于自身实力在市场上优胜劣汰,推动相关行业的供给侧革新。

要放开电力、石油等竞争性环节,还需政府厘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推进负面清单管理,为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良好公共制度场域。如诸如电价、油价和气价等,完全可通过市场边际定价的竞争策略进行规范,发改委系统等无妨逐渐放松这方面管控,逐渐摒弃基于所有制身份带来的市场准入差别,而将职能转换为给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明性担保、防护型保障等公共服务和产品。对政府部门而言,创造透明、公平的竞争秩序,在国企混改等方面给私人资本以可信允诺,提高市场竞争绩效,才能激发其参与激情和活力,也减少阻拦改革的玻璃门。

实质上,在当前技术变革与制度变迁相互映射的大变局时期,所谓不适合竞争的战略安全领域也在不断变化中,对电力、石油等传统领域竞争性环节的完全放开,更显必要。近年来,国有资本重力配置的领域多陷入产能过剩,面临资本沉没化风险,在盈亏边缘挣扎,而同期国内外投资者更愿为新技术领域赋予更高的溢价,已显示出市场风向。在此背景下,营造一套基于负面清单管理的优序良法制度场域,一个开放式商业竞争秩序,才能实现该放开的都放开,避免改革被“垄断惯性”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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