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4月29日发布公告称,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该案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的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终复审调查期间,对继续按原有的征税范围和措施形式实施反倾、反补贴销措施。
公告称,2016年2月29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2014年4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25号和26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欧盟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14.3%-42%,反补贴税税率为1.2%。此外,调查机关接受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价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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