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制定《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条例规定,生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对违法的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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