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为进一步推进内蒙古煤矿依法合规建设生产工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煤矿依法合规建设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未经国家核准等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的煤矿,要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煤矿进行全面自查,并于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煤炭工业局。
《通知》指出,从2016年开始,对现有合规生产煤矿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引导煤矿减量化生产。连续作业有特殊要求的煤矿,要制订具体方案,经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在276个工作日内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煤炭产能公告制度,对超公告能力生产煤矿责令停产整顿。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对于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煤矿要一律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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