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综合消息 2016-6-21日讯,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6年5月19日,本公司与利华益维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化工”)、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共同签订了聚碳酸酯项目技术合作协议,标志着本公司于3月29日与维远化工在山东省东营市签订的《聚碳酸酯联合项目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生效(注:本合同第12.6条明确规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与维远化工和日本专利商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生效日同时生效)。本合同约定,本公司承担聚碳酸酯联合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本合同价格为2275万元人民币,工程设计工期约为11个月(不含初步设计审批时间)。
本公司与维远化工签订上述设计合同系正常的主营业务行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维远化工成立于2010年12月,法定代表人为李玉生先生,注册资本为35000万元,注册地在东营市利津县水莘路55号,主要从事苯酚、丙酮生产销售;对双酚A、聚碳酸酯生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等业务。维远化工系利华益集团所属子公司。利华益集团是以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股份制大型企业集团,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化工100强。维远化工作为对聚碳酸酯等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具备了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与维远化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与维远化工和日本专利商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生效日同时生效。
2、项目规模及建设地:本合同项目主要生产聚碳酸酯等产品;工程建设地在东营市利津县。
3、工作范围:本公司承担聚碳酸酯联合项目以及相关配套部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
4、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价格为2275万元人民币。由维远化工在合同生效、设计文件交付等节点按相应比例进行支付。
5、合同期限:工程设计工期约为11个月(不含初步设计审批时间)。
6、双方责任:维远化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基础资料、PDP(注:为专利商提供的工艺包)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本公司支付预付款、设计费。本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等向维远化工交付设计文件,对其质量负责;若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质量事故,以及延误交付设计文件等将被扣减相应设计费。同时约定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保护、争议解决等事项。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合同额为2275万元人民币,履行期限约为11个月,(http://www.shiyou168.com)年均合同额约占本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0.68%。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将对本公司2016年、2017年等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本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署标志着本公司成功拓展新材料领域,对优化本公司业务结构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公司签订上述设计合同对主营业务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五、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合同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由维远化工提供;本公司具有了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水平,具备了对本合同的履行能力;本合同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与维远化工签订的《聚碳酸酯联合项目工程设计合同》;本公司、维远化工、旭化成株式会社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