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6起环境侵权案 金岭化工承担治理费300万

   2016-06-06 中华石化网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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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6月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通报了6起环境侵权

6月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通报了6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大众网记者梳理案例发现,6起典型案例中3起涉及水污染,2起涉及大气粉尘污染,1起涉及噪声污染。其中5起案例为原告养殖或种植活动受到环境污染侵害出现损失,法院支持其索赔。还有1起为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此案中,经调解,山东东营金岭化工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

典型案例1:小区生活污水致养殖鱼死亡,开发商被判赔109万

和谐家园小区系被告枣庄市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园公司)开发建设的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小区。2011年3月和5月,和谐家园小区排放的生活污水分别流入原告沈某承包的铁西1号鱼塘和铁东2号鱼塘,导致鱼塘内养殖鱼类全部死亡。

第三方评估结果认为,该死鱼事故属“生活污水流入导致污染死鱼事故”,经济损失为1267800元。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天园公司系和谐家园小区的开发建设方,未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区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了原告鱼塘养殖鱼类的死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92800元。

天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2:工厂污水致种植作物损失,被判赔偿承包户3万元

宋某承包的土地位于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公司)厂址北邻,种植有枣树、玉米。2012年夏天,宝山公司通过其西墙向北排放污水,造成宋某的梨树、枣树、玉米等作物损失,经鉴定,损失价值达29918.50元。宋某起诉要求宝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宋某的梨树、枣树、玉米死亡是宝山公司排污造成,宝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宝山公司赔偿宋某经济损失29918.50元、鉴定费2000元。

宝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3:144亩养殖鱼因水污染死亡,四家排污企业分别赔偿20万

2005年1月1日,张某与微山县高楼乡小闸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承包了该村集体管理的顺堤河涉案河段养鱼。2011年8月23日,张某养鱼所在顺堤河发生水质污染事件,致使144亩水面养殖的鱼陆续死亡。

一审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作出鉴证报告书,鉴证结论为张某养鱼死亡的损失为1002742.09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微山县环保局的信访件回复,结合原审法院现场勘验情况,亦能够确定该次污染事件的污染源来自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丰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华丰铝业有限公司、沛县三环水务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排污行为。因此次污染事件的发生亦不能完全排除还有其他污染者,应酌情减轻大屯公司、丰源公司、华丰公司、三环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大屯公司、丰源公司、华丰公司、三环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张成均200548元(即总损失额的20%)。

四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4:石料厂粉尘致果园减产,厂主被判赔偿18万

2002年,曹某承包了本村10亩土地种植梨树。王某经营的昌乐县五岳石料厂(建于2006年)位于曹某梨园的东南方约80米,中间相隔一条土公路。遇东南风时,石料厂加工石子产生的粉尘会飘落到果园里。因梨树减产,曹某怀疑是石料厂产生的粉尘污染所致,遂向潍坊市环保局投诉。

2009年8月29日,受潍坊市环保局委托,潍坊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有关的梨园受污染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石粉污染是造成梨园损失的主要原因。

昌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依法应对曹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王某赔偿曹某果园损失181106元。王某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5:施工噪声污染致养殖狐狸流产,施工单位赔偿损失7.6万

原告王某在本村村南建养狐场一处,养殖53只母蓝狐。2012年4月份,王某养殖的母狐全部怀孕并陆续开始生育。2012年4月24日左右,被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始在距原告养狐场以北100米左右处进行施工,埋设天然气管道,并动用挖土机、电焊机、磨光机等机械工具。原告养狐场的母狐出现了焦躁不安,咬死、吞食幼崽,流产的现象。原告找到被告施工负责人,要求被告延期施工,遭拒绝。原告19只母狐产的幼仔全部被母狐咬死或吃掉,24只母狐均流产,其中4只母狐因流产死亡。

经聊城市物价局鉴定,原告4只母狐及43只母狐所产的能成活的幼狐至出栏时的损失为85550元。

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狐狸死亡的后果,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依法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狐狸死亡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在发现噪音污染后,和被告协商停工未果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1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6995元。

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6:化工企业污染大气屡查不改,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热电厂自2014年以来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

2014年至2015年间,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对被告进行了13次行政处罚;东营市环保局对被告进行了3次行政处罚;山东省环保厅对被告挂牌督办,责成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责成被告停产整改、限期建成脱硫脱销设施;2015年11月5日,国家环保部对被告通报、督查。

2016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排污,承担污染治理费用及相关诉讼费用。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济南市绿行齐鲁环保公益服务中心支持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于法院指定的环保基金帐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专家咨询费,由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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