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6章54条,以坚持量化优先,遵循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山东循环经济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循环经济涉及面广,涵盖了生产与消费、城市与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方面面。《条例》对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循环经济行为作了规范,包括产品过度包装、公共交通、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等。
“产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宝贵资源,而且严重污染了环境。为了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条例》规定了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队产品进行过度包装,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石晓说。
此外,《条例》还注重对塑料袋、一次性用品的治理。例如,为从源头上队塑料袋进行治理,《条例》明确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袋,并要求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此外,对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规定其应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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