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工信部在其官网公布了《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了26年之久的《盐业管理条例》进入实质性修订程序。工信部在同时公布的修订说明中明确表示,本次修订《盐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完善工业盐运销管理。
记者从工信部同时公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对照表上发现,这次修订删除了现条例中计划管理色彩浓厚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国家盐业主管机构为工信部,基本解决了多头管理的问题。而在修改内容上,则将现条例中被各地盐业管理部门和盐业公司用以控制工业盐市场的多处表述进行了修改,绝大部分地方都将“盐”明确表述为“食盐”。其中关于工业盐管理最大的修改在第五章“运销管理”部分,全部删除了第十九条关于计划管理的内容,并将第二十条中关于“盐”的批发管理明确改为“食盐”的批发。同时,增加了明确要求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保存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在工业盐外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的内容,将工业盐的管理与食盐的管理明确区分。
据记者了解,这是《盐业管理条件》在实施26年之久后的首次修订。而近年来出现的数百起各地盐业管理部门被诉垄断工业盐市场、侵害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权益的诉讼,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地盐业管理部门以这个条例作为控制工业盐市场的法律依据。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盐业体制改革的方案,全面放开工业盐市场。工信部此次启动《盐业管理条例》等的修订就是基于此方案而为的。
坚持数年终于引发最高法院对当地盐业部门侵权案批复的苏州鲁维宏大盐业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先良表示,这个条例早就该修订了,正是条例中逆市场经济规律的条文成了各地盐业管理部门侵犯工业盐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靠山,把这些条文去掉工业盐才能真正市场化。
有“中国反盐业垄断第一律师”之称的上海彭旨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虽然将工业盐的管理剔除出盐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但并不彻底。实际上,国家应该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三法合一,明确说明只规范食盐监管而不包括工业盐。同时,还应要求各地修改或废除基于现《盐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否则工业盐管理还是在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这就给地方盐业部门以各种理由控制工业盐市场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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