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信部获悉,日前,为进一步加强食盐管理,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工信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通知明确,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
通知还强调,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食盐电子商务,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企业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或超出食盐销售区域范围,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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