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及油气罐区 国家级安全规定印发

   2017-03-28 中华石化网郑州日报

52

核心提示:从郑州市安监局获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

从郑州市安监局获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规定包括,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规定包括: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严禁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严禁停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严禁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石化精神,传递更多石化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