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决定自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此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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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决定自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此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