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进一步取消下放

   2017-05-03 中华石化网经济日报

65

核心提示: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
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在融资渠道上,能源领域“双创”项目将得到重点支持。
  清单制度成为此次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政策。除了负面清单制度,《意见》还提出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后者明确,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厘清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
  实行备案制的能源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设置任何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性文件。
  由于能源行业技术门槛高、投入资金大,对社会资本进入形成了天然屏障,造成长期以来民企参与度较低。为此,《意见》要求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创新能源投资项目业主确定方式。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根据资源调查和专项规划,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业主。
  上述负责人透露,下一步,能源领域政府投资资金将重点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意见》明确,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氢燃料电池、储能、综合智慧能源等科技程度高、资本密度低,并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为能源领域“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券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石化精神,传递更多石化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