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石油和化工网讯 近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煤炭供应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承储企业应具备煤炭资源充足,煤矿生产能力在2000万吨/年以上,煤质优良稳定,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以上等条件;应急储备期限原则上按每年8个月确定,在没有应急动用情况下,承储企业储备期月均库存不低于基础期内同期库存量与储备量之和。
据了解,神华等10家大型煤炭、电力企业和秦皇岛港、黄骅港、广州港等8个港口企业已在上月开展了首批煤炭储备试点,计划储煤50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