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回复问询 披露控制权转让产生分歧始末

   2017-05-18 中华石化网中国石油和化工网

48

核心提示:英力特17日早间再发公告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了公司控制权转让产生分歧的过程。据公告,5月14日,公司收到

英力特17日早间再发公告回复交易所问询,披露了公司控制权转让产生分歧的过程。

据公告,5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向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受让方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发送了工作联系函,《关注函》中的问题1已完成。

据《问询函》,深交所关注到,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且触及跌停板限制。请详细说明双方开始产生分歧、进行协商以及上报上级部门的整个过程、关键事项发生的具体日期。要求各方说明在上述过程中保密工作的合规性和充分性,以及是否存在泄漏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内幕交易的情况,并提交本次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公司对此作出了回复。称2016年12月6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2016年12月19日,天元锰业派人现场报名,提交了征集公告中要求的第一批报名材料。天元锰业在其通过资格确认后,作为意向受让方,派出团队参加了公司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2016年12月26日统一组织对英力特化工和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的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于2017年1月3日向英力特集团出具了尽职调查无异议书面承诺文件。

2017年1月17日在公证机关全程见证下,经专家组综合评审,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天元锰业得分最高,遂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沙巴台煤矿地处贺兰山保护区、规划调整短期内难以完成、受让资产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请求自治区政府协调英力特煤业股权及债权项目转让价款。考虑到本次交易影响面广,天元锰业和英力特集团都是自治区大型骨干企业,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自治区政府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区内企业形象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角度考虑,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按照会议协调意见,双方进行了协商,提出如下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支付全部价款的60%,待英力特煤业沙巴台煤矿由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调出,再行支付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价款的40%(不设定担保、不计算利息)。

2017年4月17日,英力特集团向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国电英力特集团关于将所持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请示》,请示对本次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履行审核上报程序。

2017年5月11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复意见:“鉴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英力特煤业公司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违背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并将对《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决定在该问题彻底解决后,再依法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审批《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事项。”批复中的有关规定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石化精神,传递更多石化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