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条例相比,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措施,完善了溢油事故处置应急机制,并根据新环保法的有关要求,增加了责令停业、停产整治、按日连续计罚等处罚措施。
意见稿明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包括处理海洋生态损害产生的处置措施和损害消除费用,海洋生物资源和环境容量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损失费用,监测、评估、专业咨询等合理费用,修复受损海洋生态或重建替代生态系统产生的合理费用等。除此以外,破坏渔业资源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将承担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所需费用及监测、评估、专业咨询、法律服务等合理费用。
意见稿还规定,发生溢油事故之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重新进行环境影响风险评估,必要时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溢油事故后,同样有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的义务。
意见稿特别强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一旦造成溢油事故,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处分。出现一般或较大溢油事故,将处以直接损失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溢油事故,将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与此同时,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年工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甚至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