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企业参与排序资质和评价流程,进一步规范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办法》明确,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以及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进行。总得分由最高分值为110分的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其中附加分包括最高分值为30分的加分项和最高分值为40分的扣分项。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达到75分的企业,才具有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取得新增运力排序资格的企业,根据总得分高低,排序靠前的优先获得运力分配;若在该年度内兼并其他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企业,可以优先获得1艘本年度建议优先发展的船型运力并计入当年行业新增运力总规模,如还需申请新增运力的,按照总得分排序确定。
《办法》要求,所有通过评价并得到主管部门新增运力批准的申请公司,如果新增运力比批准运力载重吨增加或减少10%至20%的(含),需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新增运力变更手续;载重吨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须重新参加新增运力评价。申请公司对获准的有效运力只能申请变更一次;超过一次的,应重新申请综合评价。
据了解,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如出现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或近三年内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力许可的,将不予安排参加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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