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0月12日发布公告,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2012年10月12日,商务部公告决定将原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17年10月12日。
公告称,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公布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10月12日到期,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实施反倾销措施。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石化精神,传递更多石化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