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大气[2018]5号
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除特殊用途外,我国已淘汰受控用途的哈龙、全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正在逐步削减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使用。为实现《议定书》规定的履约目标,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四、新建、改建、扩建副产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
五、本通知所指消耗臭氧层物质具体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年第72号)。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60号)、《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23日
附: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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