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乙烯、芳烃产业的发展,作为其重要原料之一的石脑油供应明显不足。但目前国内化工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进口石脑油,采取的是“先征后退”的方式,税款最终退回企业时间较长,也存在不能退回的情况,使企业资金压力巨大。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天津石化总经理李永林建议,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29号)》,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初审,进口地海关复审后,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由于退税需要税务机关和海关两个部门审核办理,审批环节多、流程长、手续繁杂,给企业带来诸多不便和资金压力。
由于乙烯、芳烃生产企业在进口前已经按照规定分别向税务机关和海关进行过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税务和海关对退税资格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因此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点直供计划的方式,将现行“先征后退”方式改为进一步严格退(免)资格审查,对于通过退(免)资格审查的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同时,进口企业在使用石脑油生产后乙烯、芳烃产品后,将原料使用、产品生产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查,违反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退(免)消费税资格。
“将审批环节前置,有利于事前管理、源头控制、提高管理机关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建议过渡期可以采取保函方式加强对石脑油消费税的管理。”李永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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