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裁定韩国产腈纶存在倾销

   2018-11-07 中华石化网中化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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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商务部11月6日发布公告裁定,在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自2018年11月7日起,继续征收

商务部11月6日发布公告裁定,在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自2018年11月7日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公告,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泰光产业株式会社8.6%,其他韩国公司为21.7%。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17年11月7日,应国内腈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决定对本案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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