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146

 

发改运行[2011]9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煤炭厅(局、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煤炭、电力、港口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
    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煤炭  储备  办法  通知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