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油气行业海外合作的过程,也如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海外油气合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辨症施治、对症下药。
投资协定尚待更新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中,中国与其中60个签订了投资保护协议,还有4个未签。在已签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中,42个协议是在2000年前签订的,一直没有更新。
与目前的形势相比,这些协定的内容显得老旧过时。其中最为显著的是:2000年前,我国以外资输入为主,没有给予外方投资者国民待遇,没有税收稳定条款,缺乏国际仲裁条款,也没有给予出入境便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是发展中国家,项目合同条款常有理解不一致之处,导致争议在所难免。在友好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提请国际仲裁是通常做法。但我国投资较大的一些国家,都规定只能在项目所在国进行仲裁或者诉讼,不允许国际仲裁,导致国际投资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利益缺乏应有保障。
税收优惠未完全覆盖
双边税收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解决涉税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中,已签署税收优惠协定的有54个,尚有10个未签。如无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将无法适用协定优惠税率,而不得不采用更高的税率。
整体看,近年来我国签订(修订)的协定中,股息预提税税率呈下降趋势(由之前的不超过10%,普遍调整为5%和10%两档),但股息受益人持股比例限制有所提高(一般规定持股比例不少于25%)。尤其是我国与重要能源贸易伙伴因持股比例限制,无法享受较优惠的股息预提税率。
政府协调作用不充分
在对境外新项目获取方面,我国政府原先采用“备案制”,谁先向相关部门备案就由谁先去洽谈项目合作,避免了国内的同业竞争。但一些资质不够的企业抢先向发改委备案登记,造成了因企业能力不足在对外合作中吃亏的现象发生。后来取消了备案制,风险由企业自担,导致有资质、没资质的中方企业都去境外谈项目合作,多头对外。
同时,国内企业由于自身技术、商务实力不足,以及对地下资源摸不清,对东道国法律、合同条款不熟悉,对投资环境缺乏了解,甚至对油气项目不熟悉,一哄而上,在获取项目方面贪大求全,吃了很多亏,上了很多当。
辨症施治对症下药
应加快推动签订和修订投资保护协定,2000年以前已经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42个国家,需要对协议内容予以更新,重点是双向互惠的国民待遇、出入境便利、国际仲裁、税收稳定条款。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已从“引进来”向“走出去”转变。面对庞大的对外投资,客观上需要完善双边税收协定,切实降低中方企业在境外取得利润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要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委员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际联席会议等的作用,解决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问题。在境外新项目获取方面,可以恢复备案制度,并结合行业协会或者同行评议等方式的资质审查,保证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优先获得合作机会,同时避免无序竞争。
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与商务能力。通过政府层面在宏观上做出好的政策与制度安排,并通过企业在微观层面提高自身能力,以项目为载体,把“一带一路”的项目做得更好,中国的对外油气合作也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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