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国内油价不存在涨得快降得慢的问题

   2009-05-18 新华网综合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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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日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委就《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答问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日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委就《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答问

  不存在涨得快降得慢的问题

  追涨快追跌慢是一种误解。去年12月19日国家出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降低成品油价格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是从每桶147美元的价位,而是从每桶83.5美元的价位降下来的。今年1月1日取消养路费等收费实际上是另一种方式的间接降价。1月15日国家再次下调成品油价格后,国内油价与当时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水平是一致的,实际已经降到位,并没有少降。3月25日,根据国际市场油价不断上涨的情况,国家适当提高了成品油价格。总之,自去年12月19日新机制执行以来,成品油价格实际降了三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700元和2500元左右;涨了一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涨290元和180元。不存在涨得快降得慢的问题。

    我国成品油价格水平与国际市场油价基本是衔接的

  目前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是根据成品油价格机制的规定,参考相关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确定的。我们注意到,有人以现有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水平直接换算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并据此认为目前国内成品油价格还应低一些。这种换算方法有欠科学。实际上,目前消费者购买的汽、柴油零售价格中不仅包括原油的购进成本,而且还包括国内运输费、炼厂加工成本和合理利润、流通费用,以及增值税、城建教育附加和消费税。其中,定额征收的消费税(汽油每升1元、柴油每升0.8元)主要是为了替代今年开始取消的养路费等六费,以及逐步有序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国成品油价格水平与国际市场油价基本是衔接的。

  四个配套措施保障成品油调价措施平稳实施

   为保障成品油价格调整措施的平稳实施,2006年国家实施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时即建立了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以及石油企业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等四个配套机制。2008年底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立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继续坚持并完善了这四个配套措施。

  一、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

  二、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

  四、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背景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石油价格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制定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三)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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