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小明等32位代表建议天然气产业应尽可能打破垄断

   2011-05-13 石油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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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代表团一份编号为“1”的议案上,民革中央副主席、四川省委主委、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钮小明等32位代表的签名十分醒目。这就是钮小明代表牵头提交的“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法》的议案”。

  该份议案主要来自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的一份课题报告,钮小明细说其缘由:土地沉陷、烟尘、酸雨,这些我们熟知的环境危害,部分出自同一个“元凶”———煤炭开采和燃煤污染。目前,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结构中以75%%的比重占据主导地位,煤炭对环境及运力造成的巨大压力,都迫使我们寻找一种价格更低、更清洁的能源,而天然气则是拥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优化选择。

  我国第二次油气资源评价表明,全国天然气资源量为38万亿立方米,目前探明率仅为6%,2001年我国天然气产量仅303.4亿立方米,在能源生产中的比例不足4%%。

  议案援引的资料分析认为,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三大国有油气公司相互竞争的格局,但天然气行业垄断经营并未打破,而且天然气产业的政府管理体制、产业统筹发展机制、价格形成机制、产品分配机制、产业法规体系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诸多问题。

  国家缺乏对天然气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我国目前没有对天然气产业发展专司宏观调控的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机关,涉及天然气的管理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等政府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不仅职能分散,无法实施对天然产业的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而且有所交叉重复,效率低下,不符合现代监管体制的要求。

  行业垄断相当严重。我国天然气开发、管输产业由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巨头垄断,而中石油一家就占天然气生产总量的72%、管线里程的95%、输气能力的83%。天然气勘探开发由三家独立经营,从本企业利益出发,各行其事,造成资源浪费。

  不公平竞争问题突出。法律对行业经营者的资质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加之矿权管理的监督执行力度不够,一些不具资质的公司参与勘探活动,造成不公平竞争。同时,各地区以及国内外公司的税收政策不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未以矿藏品位为依据,导致不公平竞争。

  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在天然气储运、销售、天然气田保护等方面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往往要用大量的政策性文件弥补法律空白,缺乏透明度,稳定性也不够,执法随意性较大,容易形成“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规化”的情况,难以适应WTO的要求。

  议案建议,在天然气的整个产业链中,“凡是能够引进市场机制的环节,应尽可能打破垄断,适用市场竞争机制;即使在自然垄断环节,也应以现代化的政府监管来防止经营者滥用其垄断权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天然气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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