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10-23 中国石化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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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OO七年十月五日

 

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品油公路运输是成品油品营销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油罐汽车装卸、油品运输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以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为目标。

  第三条 各企业及其对承运商的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油罐汽车运行安全管理岗,明确部门和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和考核奖惩机制。

  第六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中国石化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应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要对承运商及油罐汽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抽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证照不齐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汽车),应暂停其运输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 各企业间应建立承运商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汽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各企业应建立承运商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环节安全环保业绩的跟踪考核机制和工作流程,油库、加油站定期向物流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反馈承运商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物流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定期向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反馈承运商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监管到位。

第三章 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条 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第十二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第四章 油库装油管理

  第十三条 油罐车入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入油库前,油库工作人员应对油罐汽车防火帽、灭火器、防静电胶带及有关证照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油罐车,拒绝入库。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遵守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

  第十四条 油罐车装油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油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安全停靠在准确位置,驾驶员协助工作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和数量。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油罐汽车设备完好、放油阀关闭、发动机熄火、车钥匙拔出,并在油罐汽车前面设置警示牌。

  (二)装油前,连好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线,鹤管插到罐底部并放好防溢油报警探头后,发油工作人员发出装油指令。

  第十五条 装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作业,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禁止使用手机、禁止修车作业。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四)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押运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

  第十六条 装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装油完毕,稳油2分钟以上,拨出鹤管、关闭罐口、撤除静电接地线,并由发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后车辆方可驶离。

  (二)油罐汽车驶至门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库。

第五章 加油站卸油管理

  第十七条 油罐汽车进入加油站卸油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作业前,油站工作人员引导油罐汽车进入车位,备好消防器材,连好静电接地端子,对油罐汽车铅封进行检查,核对所运油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在油罐汽车前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

  (二)油罐汽车静置15分钟后,方可计量;驾驶员将卸油胶管与油罐汽车卸油口连接牢固,卸油员将卸油胶管与加油站油罐卸油口连接牢固。

  (三)卸油员检查确认与卸油罐连接的加油机是否已停止加油作业,检查确认卸油管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卸油员和驾驶员双方履行确认手续后,卸油员发出卸油指令。

  第十八条 卸油作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卸油员开启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驾驶员缓慢开启罐车卸油阀,卸油员监督检查卸油管线、相关闸阀等设备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卸油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卸,严禁离开。

  (二)严格控制输油速度,禁止喷溅式卸油,遇有雷鸣电闪、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卸油作业,按照加油站卸油员的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卸油作业完毕的安全管理:

  (一)卸油完毕,卸油员确认罐车油品卸净,驾驶员关闭罐车闸阀,排空卸油胶管余油,卸油员关闭加油站油罐卸油管线阀门,拆除卸油管。

  (二)卸油员检查确认罐口盖是否关闭紧固并加铅封,拆除静电接地线,移开警示牌,发出指令并引导汽车安全离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安油〔200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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