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08〕6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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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 ||||||||||||||||||||||||||||||||||||||||||||||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清洁生产审核 通知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安排不低于10%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情况。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附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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